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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字第302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被 告 蔡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6月8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920 元,且該裁定已於106 年6 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
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則揆諸前揭說明,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曾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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