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6,潮簡,327,201707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字第327號
原 告 詹文馨即黃健治
被 告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159人
法定代理人 海英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25日以106 年度潮補字第3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106 年3 月27日送達原告,有公示送達公告可稽。

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附卷可憑,則揆諸前揭說明,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