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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字第393號
原 告 李易倫
兼法定代理
人 羅秀員
李高德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梁錦文律師
被 告 蕭有長
訴訟代理人 李偉如律師(法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原告兼法定代理人羅秀員、李高德請求內容為何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07年2月5日上午10時10整,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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