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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字第427號
原 告 林文正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樹金等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按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時,其既代位債務人行使權利,自不得將被代位人(即債務人)列為共同被告(最高法院64年度第5 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定㈠意旨參照)。
準此,原告是否撤回對被告林樹春、林樹金、林來對即王林來對、詹林來連、林淑惠、許林會、林樹星之起訴?㈡經本院函查,臺中地方法院並無林施梅鵲之繼承人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之紀錄。
依此,原告是否追加林楷倫為被告?㈢如附表編號4 所示之抵押權係於90年4 月12日消滅,而林施梅鵲早於88年4 月22日死亡,依此,原告是否追加請求其繼承人就如附表編號4 所示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㈣提出林施梅鵲之繼承人「林樹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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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抵押權標的物│權利人 │擔保債權金額 │權利存續期間 │收件年期、字號 │登記日期 │清償日期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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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屏東縣枋山鄉│邱寶玉 │新臺幣(下同)│民國53年2 月4 日│53年屏恒字第000179號│53年2 月6 日│空白 │ │
│ │荊桐段130 地│ │4 萬元 │起至53年6 月3 日│ │ │ │ │
│ │號土地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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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屏東縣枋山鄉│林維欣 │5 萬元 │53年12月28日起至│54年屏恒字第000010號│54年1 月5 日│空白 │ │
│ │荊桐段130 地│ │ │54年4 月27日 │ │ │ │ │
│ │號土地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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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屏東縣枋山鄉│紀陳色梅│1 萬元 │55年10月15日起至│55年屏恒字第001421號│55年10月19日│空白 │紀陳色梅業於│
│ │荊桐段130 地│ │ │56年1 月14日 │ │ │ │91年1 月22日│
│ │號土地 │ │ │ │ │ │ │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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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屏東縣枋山鄉│林施梅鵲│185 萬元 │69年10月15日起至│69年屏恒字第005885號│69年10月27日│70年4 月12日│林施梅鵲業於│
│ │荊桐段130 地│ │ │70年4 月12日 │ │ │ │88年4 月22日│
│ │號土地 │ │ │ │ │ │ │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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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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