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字第467號
原 告 李妮塔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曹振國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提出被告曹振國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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