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6,潮簡,471,202003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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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字第4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蔡杰祐
鄭珮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楊美文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2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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