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字第475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陳倩如
蘇炳璁
被 告 張奕謙(原名:張世良)
張世鴻
韓新長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韓新展
被 告 韓新城
陳碧珠即韓新海之繼承人
韓金生即韓新海之繼承人
韓金女即韓新海之繼承人
韓金雀即韓新海之繼承人
韓尚樺(原名:韓新連)
李來發
李祐榮
李建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面積「198.5平方公尺」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76平方公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揆諸上揭說明,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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