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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字第476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胡祐彬
被 告 潘景富
被 告 潘麗玲
被 告 潘聰穎
被 告 陳月花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天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107年4月3日上午9時25分整,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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