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6,潮簡,490,2018022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字第49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徐碩彬
訴訟代理人
謝智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蘇皇月等五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1 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8,21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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