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字第5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祐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富灥遊覽車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3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新臺幣(下同)95,1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