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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字第5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祈吉雄等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2 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4,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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