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6,潮簡,527,201803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字第52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蘇炳聰
陳倩如 同上
被 告 吳美紅
吳怡萱
吳晨瑋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明月 住基隆市○○區○○街00巷00號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吳金茂 住屏東縣○○鎮○○里○○路00巷00弄 00號
被 告 吳美琪 住屏東縣○○鎮○○路0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107 年5 月8 日上午2 時45分整,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另原告法定代理人如果變更,請儘速聲明承受訴訟,並將書狀繕本送達被告及訴訟代理人,並於開庭時提出送達回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婉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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