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6,潮簡,626,201803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字第626號
原 告 林文元
訴訟代理人 黃暘勛律師
被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葉元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07 年4 月26日上午10時35分整,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另請原告提出屏東縣○○鄉○○段000 地號、屏東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婉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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