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6,潮簡,650,2018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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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字第650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訴訟代理人 林佑儒
被 告 林韋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07 年4 月24日下午2 時15分整,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
又原告應補正公司登記表,如法定代理人有變更,請原告新法定代理人儘速於開庭前一個月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並提出繕本送達被告。
另被告如更生事件已經准許,亦請提出相關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婉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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