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6,潮簡,92,201705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字第92號
原 告 陸天註
訴訟代理人 林錦芬律師
被 告 洪慧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六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分在本院潮州簡易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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