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6,潮補,118,2017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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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118號
原 告 禾興維修工具行即陳國彥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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