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6,潮補,130,201705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130號
原 告 陳子晨即陳是荺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冠予即陳芯予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惟因本件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潮救字第8 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上開裁判費於訴訟終結前暫免繳納。
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