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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14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王三仁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泳珅即張福雄、張**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㈠提出屏東縣○○鄉○路段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應記載共有人張**之完整姓名),暨該土地共有人張**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㈡具狀陳報:①本件訴訟所欲保全債權之發生顛末、②被告張泳珅即張福雄於101 年度之財產狀況、③原告係於何時知悉被告間就上開土地所為之贈與及所有權移轉行為,若有相關資料,應一併提出。
㈢提出補正被告張**正確姓名、住所及訴之聲明之起訴狀,並檢附繕本二份,以資送達。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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