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6,潮補,147,201705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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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147號
原 告 陳鐵勇
被 告 陳盈婷
陳明遠
何振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係主張對被告何振昌所有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 地號土地有通行權存在,通行之面積約284.4 平方公尺,又上開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現為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下同)1,300 元等情,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考。
依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69,720 元(計算式:284.4 ×1300=36972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庭補繳。
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費。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正、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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