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6,潮補,154,201705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154號
原 告 林智鵬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宇甄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倘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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