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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156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
訴訟代理人 鄭世彬
黃世綸
上列原告與被告韓春妹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庭補繳,並提出被告韓春妹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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