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158號
原 告 華智傑
訴訟代理人 鄭婷瑄律師
被 告 屏東縣政府設屏東市○○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潘孟安
訴訟代理人 張翔傑
訴訟代理人 吳佳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屏東縣政府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7,66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 元。
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併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6 年度潮救字第14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