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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174號
原 告 田耀宗
訴訟代理人 李慶裕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72,325元(計算式:228.93平方公尺×1/2×5000元/平方公尺=572,3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2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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