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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17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王三仁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展峻即李德銘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㈠提出:①屏東縣○○鄉○○段000 ○000 ○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應記載土地權利人之完整姓名)、②被繼承人吳**之除戶戶籍謄本、③吳**繼承人之戶籍登記簿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④被繼承人吳**之繼承系統表。
㈡具狀陳報:①本件訴訟所欲保全債權之發生始末、②被告李展峻即李德銘就上開債務於何時陷於給付遲延、③被告李展峻即李德銘之應繼份比例、④被繼承人吳**之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
若有相關資料,應一併提出。
㈢提出補正被告正確姓名、住所及訴之聲明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檢附繕本,以資送達。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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