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6,潮補,184,2017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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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184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陳永祺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威呈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㈠提出:①屏東縣○○鎮○○段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應記載土地權利人之完整姓名,並將台端請求本院函調相關繼承登記資料部分,予以標記)、②被告林威呈、林**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具狀陳報:①本件訴訟所欲保全債權之發生始末、②被告林威呈就上開債務於何時陷於給付遲延。

若有相關資料,應一併提出。

㈢提出補正被告正確姓名、住所及訴之聲明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檢附繕本,以資送達。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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