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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193號
原 告 蘇嘉勇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冠漢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08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並提出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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