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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197號
原 告 陳采青
訴訟代理人 蘇唯綸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阮珮柔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80,07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190 元。
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併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6 年度潮救字第17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另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提出準備書狀及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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