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6,潮補,199,2017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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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199號
原 告 王心平
陳德倫
夏道環
被 告 紀念
張祝鈞
張玉燕
張李千金
張景福
張景添
張光明
張秀美
張美華
張勤
曾榮進
曾招香
曾足女
曾娟明
白玉惠
白玉霞
白玉秀
白玉美
鍾德榮
鍾素貞
鍾臺榮
鍾素珠
鍾增榮
鍾俊榮
張肱儒
胡鳳英
張藝騰
張藝齡
陳麗梅
鍾玲怡
鍾玲容
鍾東翰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之共有物為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其面積為1,178 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新臺幣(下同)450 元,原告之應有部分均為為1/36等情,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考。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4,175元【計算式:1,178 ×450 ×1/36×3 =44,17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提出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他項權利部權利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及同段50-5地號土地共有人、他項權利部權利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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