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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206號
原 告 黃道證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進登等間租佃爭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
查原告所提出之起訴狀,並未記載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除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外,其起訴程式亦有欠缺,應予補正。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應補正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附表:
┌──┬───────────────────────┐
│編號│應補正事項 │
├──┼───────────────────────┤
│1 │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
├──┼───────────────────────┤
│2 │提出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後之起訴狀,並按│
│ │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以資送達。 │
├──┼───────────────────────┤
│3 │提出屏東縣崁頂鄉頂義段21、22、23、56、57、58、│
│ │59、67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
├──┼───────────────────────┤
│4 │提出被告羅進登、龔玲淑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 │省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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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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