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6,潮補,207,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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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207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文全
訴訟代理人 徐筱涵
郭建和
被 告 陳明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明宗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1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並提出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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