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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255號
原 告 劉娟娟
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辛建
輝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 萬7,528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應補正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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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應補正事項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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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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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提出訴外人伯爵山莊管理委員會、洪琳│若為照片,請黏貼於│
│ │娟、王啟明、潘素鳳因系爭鐵窗掉落所│A4紙,每面兩張,並│
│ │受損害之相關證據。 │於照片下方註記該照│
│ │ │片欲證明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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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提出訴外人伯爵山莊管理委員會、洪琳│ │
│ │娟、王啟明、潘素鳳修繕如附表編號2 │ │
│ │所示損害所支出費用之相關單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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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具狀說明原告於何時、以方式賠付訴外│ │
│ │人伯爵山莊管理委員會、洪琳娟、王啟│ │
│ │明、潘素鳳如附表編號3所示損害,並 │ │
│ │提出相關佐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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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曾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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