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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375號
原 告 陳彥凱
被 告 林張碧桃
訴訟代理人 林秋惠
被 告 葉張鈺茵即葉張玉池
張喜郎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之共有物為坐落車城鄉興統段360地號土地,上開土地面積為583.23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700 元,原告之應有部分為1/5 等情,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考。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14,944 元(計算式:583.23×2,700 ×1/5 =314,944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正確被告之姓名及其住所地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繕本,以資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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