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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403號
原 告 薛景輝
送達代收人 鄭榮順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澄枝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32年抗字第680 號、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分別參照)。
查原告主張更正分配表後,其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新臺幣(下同)496,975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96,9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茲限原告於上開補正期限內向本院補繳。
㈡被告賴澄枝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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