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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40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昌
送達代收人 傅信瑋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余明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6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並提出①被告余明元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②車損彩色照片(請黏貼於A4紙上並詳敘說明損害狀況)、③其他足以證明本次損害發生之其他證據(附上文字說明)、④準備書狀。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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