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6,潮補,89,201702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89號
原 告 蘇建文
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 3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