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9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李建業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建志、陳**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訴程式有所欠缺。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於起訴狀被告欄中記載其一被告為陳**,並未正確記載該被告之姓名,使本院無從得知本件該名被告為何人,而有程式上之欠缺,應予補正。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提出記載該被告正確姓名及其住居所之起訴狀及其繕本到院,並檢附屏東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及同段172 建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另提出被告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