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原小字第3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許記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7 年度潮原小字第3 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