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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原簡字第2號
原 告 古連佳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法扶)
被 告 許永春
兼訴訟代理 許春枝
人
訴訟代理人 史雙全律師(法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07年7月23日上午9時45分整,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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