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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潮小字第246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胡忠興
訴訟代理人 陳琦昂
被 告 陳進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0七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原告主張被告位於屏東縣○○鄉○○村○○路00號向其申設用電,尚積欠民國106 年10月、12月及107 年2 月之電費共計新臺幣12,866元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電費收據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就原告主張,自堪信為實在。
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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