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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小字第382號
原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石發基
訴訟代理人 賴塘中
被 告 顏全成即顏全德之繼承人
被 告 陳顏粉即顏全德之繼承人
被 告 顏碧秋即顏全德之繼承人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中關於「被告顏全成、陳顏粉、顏碧秋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顏全德之遺產範圍賽」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顏全成、陳顏粉、顏碧秋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顏全德之遺產範圍內」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 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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