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7,潮小,51,201806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小字第51號
聲 請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送達代收人 陳子安
訴訟代理人 盧沁媛
呂姿穎
相 對 人 蔡佩昀即蔡英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因原告請求本金部分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民國107 年7 月31日下午3 時15分整,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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