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7,潮小,645,2019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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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小字第64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俊嘉
被 告 馮富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28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里○○路00號」,有卷存戶籍謄本可稽(見本院卷第18頁),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是依上開規定,本院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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