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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小字第675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謝浦澤
黃盈誠
被 告 祈世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28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竹縣○○市○○街00巷0 號2 樓」,有卷存戶籍謄本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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