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7,潮小,70,201802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小字第70號
原 告 李登和
被 告 余有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必須明確一定,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

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28日以106 年度潮補字第484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 年12月1 日送達於原告,有該裁定書及送達證書各1 紙附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收狀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

揆諸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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