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7,潮小,76,201803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潮小字第7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王三仁
送達代收人 施凱騰
被 告 徐志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給付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參仟玖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六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1 年10月5 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90,000 元,約定自101 年10月5 日起至108 年9 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10.68 %採機動利率計算,如未依約清償本息,則喪失期限利益,視同全部到期,詎被告僅繳交至106 年6 月14,即未再清償本息,尚欠本金83,988元,為此爰依個人信貸約定書,提起本件訴訟等語,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我本來有債務協商,但因為工作不穩定,後來就沒付錢了等語置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件原告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帳務明細、放款帳戶利率查詢、個人信貸約定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件為證,自堪信為實在。

從而,本件原告依兩造間所訂個人信貸約定書,請求被告給付83,988元,及自106 年6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即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併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 元。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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