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7,潮小,98,201805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小字第9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蘇炳璁
被 告 賴富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因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業已變更,惟原告並未聲明承受訴訟,故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107年6月12日上午9時20分,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
原告應於7日內就法定代理人變更部分聲明承受訴訟,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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