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7,潮簡,10,201802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潮簡字第10號
原 告 薛頎達
被 告 林奇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屏東縣○○鄉○○村○○路○○○○○號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遷讓返還上開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佰陸拾陸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陸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玖佰陸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5年7月10日訂定房屋租賃契約,由被告向原告承租門牌號碼屏東縣○○鄉○○村○○路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約定租賃期間自105年7月20日起至106年7月20日止,租金為每月新臺幣(下同)3,000元,水電費則由被告自行負擔,且被告於租期滿時,應將系爭房屋騰空返還予原告(下稱系爭租約)。

原告嗣於租期屆滿前之106年6月9日以通訊軟體LINE詢問被告,其表示租期屆滿後即不再續租,詎被告於租期屆滿後未依約返還系爭房屋,且被告亦未繳納該房屋6、7月之電費966元,則原告自得依系爭租約,請求被告騰空遷讓返還系爭房屋及給付其所積欠之6、7月電費。

又被告自租期屆滿後仍占用系爭房屋,屬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原告受有相當於租金之損害,則原告亦得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自106年7月21日起至騰空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3,000元等情。

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本件之爭點:㈠原告依系爭租約,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房屋,及該房屋之6 、7 月電費,是否有據?㈡原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自106 年7 月21日起至騰空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3,000 元,是否有據?茲分別論述如下:㈠原告依系爭租約,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房屋,及該房屋之6 、7 月電費,為有理由原告前揭主張,業據其提租賃契約、Line對話紀錄及通話紀錄、電費單據等在卷可參(院卷第5-28、57-58頁),被告經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堪信屬實。

是原告依系爭租約與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屏東縣○○鄉○○村○○路0000號房屋返還予原告,及給付6、7月電費966元,均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原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自106 年7 月21日起至騰空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3,000 元,是否有據?⒈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有利益,致他人受有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民法第179條前段定有明文。

又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有損害為其要件,故其得請求返還之範圍,應以對方所受之利益為度,非以請求人所受損害若干為準,無權占有他人土地,可能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為社會通常之觀念(最高法院61年台上字第1695號判例意旨參照)。

本件被告無權占用原告所有系爭房屋乙節,已如前述,則其無法律上原因受有使用系爭房屋之利益,自屬獲得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並因而致原告受有相當於租金之損害,是原告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被告償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亦屬有據。

2.是被告無權占有系爭房屋使用迄今,自獲有相當於租金之利益,並使原告受有無法使用收益系爭建物之損害,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使用系爭房屋期間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自屬有據。

從而,原告依系爭租約及民法第179條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屏東縣○○鄉○○村○○路0000號房屋返還予原告,與被告應自106年7月21日起至遷讓返還上開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3,000元及給付原告966元,均有理由,應予准許。

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392條第2項規定,職權宣告被告如以主文第3項所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