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簡字第127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李東銘
被 告 楊証
被 告 楊翔舜
受告知人 楊秀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2「坐落屏東縣○○鄉○○段○○○地號土地」之記載,更正為「坐落屏東縣○○鄉○○段○○○○○地號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 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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