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簡字第141號
原 告 江忠信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新園鄉公所間因107年度潮簡字第141號國民
年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