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簡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董玉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世維間請求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1 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